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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滁城院学〔2017〕126号
日期: 2021-03-2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我院学籍管理程序,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一、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系(部)和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落实,全校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学院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的院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督责任;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系(部)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

二、入学与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附相关证明)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凡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服兵役的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学校成立由院领导负责,纪检监察、招生、学籍管理、学生工作以及系等部门参加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复查措施与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利用学生高考录取、学籍注册等原始信息,进行学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身心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入学,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短期内(一年以内)治疗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证明,并在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必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康复诊断证明书,于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不可抗力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开学前按《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履行请假(病假须持二甲以上医院证明)手续,相关材料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学生注册以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可生效。未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不能修读课程和参加考试。学生证遗失的学生须先补办学生证后方可注册。

(八)每学年秋季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逾期两周无故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交手续后方可注册。

(九)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要及时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缴纳学费并注册。

(十)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课程重修前,应办理注册手续。

(十一)有下列任何情况者,均不予注册:

1.自动退学或学业性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2.未缴学费且又未按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超过规定的注册时间的学生;

3.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的学生。

(十二)有下列任何情况者,暂缓注册:

1.拟作留级或试读或退学处理的学生;

2.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或保留学籍离校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缴纳学费,尚未办完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学生;

4.每学期开学时,因下列特殊原因请假,没有到校的学生:

(1)本人有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须提交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病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到,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到校报到,须提交有关部门证明。

(4)犯有严重错误等待处理的学生。

(十三)注册程序

1.应注册学生将本人学生证交所在系(部);

2.由各系(部)统一组织注册,并将学生的注册汇总情况及本系(部)请假者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送交学籍管理部门。

(十四)其它

1.每学期开学,学生注册后,学籍管理部门公布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同时公布未报到、未注册学生名单。对查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注册的学生,学院将向学生出示书面警示,仍未注册者,劝其退学直至取消学籍。

2.学生报到注册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系(部)组织实施,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学籍电子注册

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在校学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的管理方式,分为入学电子注册、学期电子注册两部分。

(一)入学电子注册

1.入学电子注册是对新生入学取得学习资格的认定。入学电子注册对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予以正式录取,并经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院报教育部审核备案的新生。

2.新生入学电子注册的依据是教育部网上公布的学校年度录取名单。

3.新生报到后,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同时,上网核对招生录取名单数据信息。核对无误且复查合格的学生准予入学,取得学籍,并按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经注册的新生,方可进行学期注册。

4.学院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宣传、入学资格复查等工作。在新生报到、审核学生档案等环节中,如发现新生学籍信息有误,应及时登记并按规定处理。

5.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应当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

(二)学期电子注册

1.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后的录取数据信息,是学生作为完成学业时颁发学历证书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新生电子注册时,应当认真核对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日期、专业、录取类型(统考)、学制、层次(专科)、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等)等学籍信息。

2.注册时,要对每位学生录取数据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对放弃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录取数据信息中予以标注。

3.学生在校期间不能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如有特殊原因必须更改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须提供变更原因及合法性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查实、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修改。

4.学生在校期间,填写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等信息表及办理学生证等证件时,所填个人信息必须与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即招生录取数据信息)一致。

在实施新生和在校学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中,要建立严密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系负责人、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学院领导分级管理、层层把关、逐级签字责任制,确保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零误差。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实训、实习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一门课程分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成绩。

(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测评一次,结果以优、良、一般、及格、不及格记载。

(三)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等,具体要求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四)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1.申请课程缓考的学生必须在该门课程考试前到所在系填写申请表,经教务处长、分管院长批准,不得考后补办;否则,以旷考处理。

2.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或第二周。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五)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无法上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转修保健体育课或选修某些比较适合的体育训练项目,定期考核,申请以一学期为限。

(六)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七)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八)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等要求,具体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九)学生考核时有作弊行为或无故旷考的,该门课程除以零分计外,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及重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见《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条例》)。如认错态度好,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中专阶段为补考,专科阶段为重修)。

(十)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作业、实验、实训、实习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必须重修。

(十一)学期考试不及格的结业课程和每学年考试均不及格的课程(不论结业与否)均应补考或重修。

1.教务处在开学的第一周,公布补考和重修学生的名单,并办理补考证或重修证,作为相应学生的补考或重修考核的凭证。凡开学第二周不办理补考或重修手续者,取消其补考或重修资格,不得参加以后的考核。

2.补考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三周,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3.重修采用跟班听课、自学和教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辅导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4.重修的学生,应随有关年级的开课班级参加考核(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再给予学期补考机会)。如因教学计划修订或调整而没有相同课程的,由教务处另行组织考核。重修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

5.重修期满后,重修生须持“重修证”到教务处办理重修课程考核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学期结束前三周;无故未办手续的,取消其重修课程考核资格,对其作结业处理(不予毕业)。

6.对补考或重修课程考核作弊或旷考的学生,除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并取消其重修考核资格,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7.重修考核不及格者,毕业前由教务处安排一次补考。

8.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五、出勤和请假

(一)在校学生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考勤范围包括上课、早操、基本功训练、晚自习、实验、实训、实习、规定参加的会议和公益劳动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否则均以旷课论处。

(二)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突发事件除外)。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辅导员)批准,报系(部)登记;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系书记批准,报学生处登记;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生处处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的由分管校长批准。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三)学生考勤由班长和班主任(辅导员)负责,上课时间接受任课教师考勤,早晚自习、集会等接受学校考勤检查。各部门对学生的考勤情况按规定时间报送学生处。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按照《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按照《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升级与留级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过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二)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考核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三)学生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按如下方法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实习调研报告(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考核不合格者,均按一门考试课程不及格对待。

七、转专业与转学

(一)转专业

1.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本人须在入学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同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查批准。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5.学生申请转专业具体实施见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

(二)转学

1.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2.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具体转学办法,见《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八、休学与复学

(一)休学

1.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休学期限为一年。

2.学生申请休学或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意见,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的1/3以上者应休学,办理手续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3.拟休学学生须先向所在系(部)提出休学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上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办理完休学手续方可离校。

(二)学生在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家规定的大学生生活待遇。休学者不得擅自到校上课、考试。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学院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三)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四)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因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学籍管理部门核查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方可复学。

2.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证明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满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复学时该年级原专业无招生,则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可转入该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九、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一学期或学年经补考,累及达到四门(含四门)以上考试课程不合格的;

2.留级后第二次达到留级标准者;

3.在校期间,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两次及以上者;

4.留级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

5.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期开学两周内仍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7.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类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未准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9.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11.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按照《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1.除开除学籍者外,退学学生学校均开具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成绩合格者,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2.退学学生,由其所在系(部)派两人以上将学院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作送达。对退学决定无异议者,自接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或办理后不离校者,由该生所在系(部)负责代办各项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不再负责管理责任。

3.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十、毕业、结业

(一)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取得结业证书:

1.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内的,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

2.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3.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按照《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十一、学历证书管理

(一)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二)毕业资格审核

1.审核依据: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3)《人才培养方案》

(4)《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5)国家、学院对毕业资格取得的其它相关规定。

2.审核内容与标准:

(1)德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政治思想类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及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均在及格及以上,在校期间无纪律处分(含处分已解除)。

(2)智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公共课、专业基础及专业课、选修课、实习课程的学习,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

(3)毕业实习(实习报告、论文或毕业设计):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实习报告(论文或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在合格及以上。

3.审核程序及要求

(1)各系部、有关部门根据教务处的统一要求,对毕业生毕业资格的有关条件项进行初审;

(2)教务处汇总初审情况并根据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终审;

(3)终审结果报院长批准;

(4)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历证书的发放

1.各系(部)按照核准后的证书名单到学籍管理部门统一签领。

2.各系(部)领取学历证书后应派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安排发放工作,按照《应届毕业生学历证书发放名册》由学生本人签名领证,不错发,不遗失。

3.发放完成后,各系将毕业证书签领表交回学籍管理部门存档。

4.学历证书不得由他人代领,学校不寄送学历证书。

(四)毕业证书换发

1.结业生可在结业半年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原结业证书同时收回,不合格者不予换发,逾期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日期以补考日期填入,并注明“换发”字样。

2.变更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

(五)学历证书补办

毕业学生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须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遗失声明,本人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和丢失情况说明到原在系(部)申请补办,并填写《补办学历证明书申请》,经学籍管理部门核查后补发《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1.电子注册信息

(1)未经电子注册的毕(结)业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2)电子注册信息中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招生录取时信息一致。凡因学生擅自改动本人信息(如身份证信息变动,出生日期和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不符合)导致电子注册信息不准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3)网上信息:

姓名、性别、学号、准考证号、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入学日期、专业、层次、学习形式、学制、身份证号和电子图像。

(4)学历证书信息:

①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②专业、层次(专科或初中起点五年一贯高职)、毕(结)业;

③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④由教育部指定机构进行“电子图像采集”的本人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院钢印;

⑤学院名称及印章,学院院长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⑥发证日期、电子注册号及证书编号。

2.电子注册步骤

(1)毕业前的最后一学年上半学期,学院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图像采集。

(2)毕业前的最后一学年下半学期,学院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核,并上报省教育厅注册审核。

(3)每年6月到省教育厅进行应届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填发毕(结)业证书。

(4)每年10月进行结业换毕业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5)学历证书注册信息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网上查询。

3.电子图像采集

(1)毕业生的相片拍摄、整理工作统一由教育部指定机构完成。

(2)教育部指定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到学院进行实拍,不进行照片翻拍。

(3)未能在规定的时间拍摄像片的学生,请主动与所在系(部)联系,及时报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后,按规定时间自行到指定地点补拍。

(4)因学生个人原因未采集到相片,而未能于毕业当年领取学历证书者,由学生本人负责。

(5)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图像、学历认证等查询网站:http://www.chsi.com.cn

(七)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二、学生证管理

(一)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由学院统一发学生证。

(二)学生证的保管及使用

1.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学生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2.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进行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3.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或抵押。

4.伪造、变造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利用伪造变造的学生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者,从严给予纪律处分,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5.将学生证借给他人违规购买火车半价优待票者,一经发现,除按铁路有关规定处理外,学院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6.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学籍管理部门注销。

7.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证只补发一次。毕业生最后一学期学生证丢失不补发。

(三)学生证的换发

1.学生因留级、休学、复学等正常原因学籍发生变动,应持原有学生证及相关证明及时办理学生证换发手续。

2.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火车票优惠”栏内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应填写父母或抚养人住所地最近的火车站。因住所地变更需更改乘车区间的,学生可持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经所在系(部)查实,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更改。

(四)学生证的补办

学生遗失学生证,可以到所在系(部)领取并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表》申请补办,审批完成后,以系(部)为单位统一办理,具体办法按照我院《学生证补办程序》执行。

十三、学生档案管理

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可以切实维护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学生档案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学生档案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一)归档材料

归档的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纯蓝墨水、铅笔、复写纸等书写,除传真件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三年制高职高专:

1.高中学籍材料;

2.高考材料;

3.高校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

4.奖惩材料;

5.其他。

五年一贯制高职高专

1.初中学籍材料;

2.中考材料;

3.高校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

4.奖惩材料;

5.其他。

(二)归档时间

1.新生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后,由学院招生部门或学生本人将学生档案转交院学籍管理部门,并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

2.新生入学后档案未转至学院者,由本人负责联系办理,一学期内归档。档案材料不全的学生,由各系(部)负责催缴,限期在三个月内把所缺材料送到学籍管理部门归档。

3.新生档案归档后,学院统一更换档案袋,根据省份、专业等对新生档案进行审核、整理、编号。新生档案的建档工作自新生入学一学期内完成。

4.毕业学生的毕业生登记表、学籍表、成绩单,由各系(部)按规定时间交到校学籍管理部门归档。

(三)档案查询

1.毕业生档案作为机要文件保存,原则上不对外查阅,不外借。

2.用人单位调阅毕业生档案时,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档案部门同意、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后,方可调阅。

(四)档案保管与转递

1.学生档案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定期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学生毕业后,学生个人档案由学籍管理部门统一移交院档案室保管。

3.档案转交时须做好档案的密封登记工作。凡因领取人个人原因致使档案密封损坏者,由本人负责。

4.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需留档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办理留档手续。学校可为其暂时保留档案两年。留档时间到期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其档案原则上不再留存,学校将档案寄回原生源所在地人事管理部门。

5.学生档案由专人保管,管理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对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范予以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做好档案的交接手续。

十四、附则

1.本办法有关学籍学历管理未尽事宜,除学院另有规定外,适用国家有关学籍学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本办法由院长授权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本办法经院长办公室会议批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条例若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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