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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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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外自然人劳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通知

时间:2026-10-28  浏览:

各部门、各教学院(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及《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校外自然人发放政策规定的劳务费时,须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保障各项校外人员劳务费发放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适用劳务范围

校外自然人提供的以下七类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我校常见校外人员劳务类型:专家讲课费、讲座费;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论证费;招生及答辩相关劳务费、外聘课时费等。

二、起征点、征收率与附加税费

(一)增值税起征点与征收率

按次(日)判断。当次(日)不含税销售额达到1000元(含)的,全额计税;一日内多次支付的,按日合并计算;未达到1000元的,不代扣增值税,但仍须按期办理零申报。

增值税现行减按1% 征收(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二)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50%(根据现行政策,减按3.5%征收,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

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计税示例

以支付含税劳务费2,000元为例:

项目

计算过程

金额

不含税销售额

2,000 ÷(1+1%)

1,980.20元

应扣增值税

1,980.20 × 1%

19.80元

应扣城建税(减半)

19.80 × 7% × 50%

0.69元

应扣教育费附加(减半)

月销售额≤10万元,免征

0元

应扣地方教育附加(减半)

月销售额≤10万元,免征

0元

附加税费小计

仅城建税减半部分

0.69元

应扣个人所得税

(1,980.20 − 0.69 − 800)× 20%

235.90元

实际到账

2,000 − 19.80 − 0.69 − 235.90

1,743.61元

例外情形:劳务提供人已就同一笔交易自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完税的,学校不再重复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经办人须在报销时附其完税凭证或发票备查。

四、重要时间提醒及相关工作安排

(一)存量业务办理

2026年10月及以前已发生的校外人员劳务费,务必于10月30日(本周五)17点前完成校外人员劳务费报销单据和附件的线下交单,逾期未交单的单据将进行退单处理,并按国家新规重新申报。

(二)系统升级安排

为落实国家新政策要求,学校业财一体化平台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进行“校外人员劳务申报”升级,届时将暂停开放“网络报销系统”—“劳务申报录入—校外”端口(其他业务模块可正常使用)。该端口预计11月中旬重新开放,并按照国家新规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具体操作指南另行发布。

财务处

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