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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 作者: 发布于:2017-01-03  点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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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滁城院工〔2016〕24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完善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是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学院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群团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和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确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具体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总数的20%。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自觉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主人翁责任感,关心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热爱教代会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五)距退休时间应超过一年。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和产生办法

    (一)教代会代表的推选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各党总支(党支部)负责具体实施。

    (二)代表的构成,应以教师为主体,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我院实际,保证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占一定比例。

    (三)教代会代表应自下而上推荐,经党、政、工充分酝酿协商,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提出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可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中若在院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有效;调离学院或退休等,由原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补选代表。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凡是罢免、更换、补选代表,必须由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并向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四)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督促;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做好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教代会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与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后,由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一定数量教师组成。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由党、政、工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或延期开会。

    第十九条 根据学院实际,教代会设立教学科研、民主管理、提案工作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组成人员应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接受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

    专门委员会任期五年,教代会换届时由大会表决通过,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相关专门委员会应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落实处理。落实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报告。教代会执委会应当定期组织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督查各单位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教代会的工作应定期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代表团的组建与党组织或工会分会设置一致。一般以总支(支部)所辖范围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应按选举单位推选团长、副团长,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召开前,组织代表深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参加确立大会议题的讨论;征集本部门、本单位代表提案。

    (二)大会召开期间,召集本代表团代表参加会议,组织讨论。

    (三)大会闭会后,组织传达大会文件精神,动员本部门、本单位的教职工认真贯彻大会的决议;听取、收集教职工对教代会工作的意见,向院工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代表本部门、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本部门、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监督和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同期换届,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代会代表。在教代会上投票选举产生院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执委会联系专门委员会与学院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 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两代会的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人选;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受教代会委托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院党委汇报,与学院行政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为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院颁布实施,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