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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 作者: 发布于:2023-04-05  点击: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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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滁城院办〔2023〕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内师生员工以及所有到学校开展活动的外来人员都应自觉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各项管理,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园管理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学校保卫处全面负责校园秩序的维护和保障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的活动和行为予以治理,任何人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章  进出校园人员和车辆管理

    第四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五条 进出校园的人员,必须服从校门保安执勤人员的管理。保安执勤人员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查验进出人员的证章、证件和进行身份信息登记。携带贵重大件物品进出校门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或本人身份证明,无相关证明者,保安执勤人员有权限制进出。学校大门关闭时间为23:00-6:00,人员原则上不予进出校园。

    第六条 严禁攀爬翻越学校门栏、围墙、门窗、阳台、树木等,由此造成摔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须事先与校党委宣传统战部联系同意后,要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八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九条 所有车辆在校园内应规范、文明、谨慎、低速行驶。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严禁鸣笛。机动车须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如遇学生上下课等人流高峰须停车让行,严禁与人群抢道。

    第十条  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道闸系统车牌自动识别进出,师生员工车辆根据相关规定需提前办理车牌录入道闸系统方可识别出入。

    第十一条  外来车辆原则上21:30-6:00禁止进入校园,其他时间确需进入校园的,须进行核验身份、登记。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允许出入的货运车辆须从学校南大门出入。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园。对违反规定强行进入、无理取闹、故意堵塞车辆进出通道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进校的大型车辆(包括重型货车、大巴车等),应提前向保卫处报备,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区域停放。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在进入校园后,应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的路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或划定停车位等区域,确保校园道路畅通。如有交通管理工作人员现场指挥,应按照指挥有序行驶和停放。禁止在没有划定停车位的校园道路和区域停放车辆,包括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草坪、广场、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等。

    第十五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校内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门卫工作人员的查验。

    第十六条 严禁机动车辆的人员损坏道路、路牙等路政设施。施工单位车辆需要在校园主干道及公共场所通行,产生的垃圾要及时自行清扫干净。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区域或停车棚内有序停放,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等楼宇过道上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三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保卫处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校园。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严禁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严禁进行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严禁在校园内开展宗教、传销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学校声誉、有损师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私藏各类枪支(教学、体育比赛用除外)、管制刀具等凶器;严禁在校园内持枪打鸟、虐杀动物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师生员工在校园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不得乱种植、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在学校景观塘内垂钓捞虾、游泳、戏水等;不得在校园内捕捉鸟类或其他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校内邮件收发室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五条  通知、通告、通报、公示、海报、启事、标语、宣传品等张贴物必须在广告栏、宣传橱窗、宣传展板等指定处张贴,其他位置严禁张贴,未经学校许可,原则上不允许张贴商业性标语、播放商业宣传片。

    第二十六条  横幅、条幅、彩旗、彩条、气球、灯笼等悬置物要在指定位置悬挂,各单位开展重大活动如需在主干道悬挂横(条)幅,须经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各单位与校外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需悬挂宣传横幅以及企业赞助性质的祝贺横幅,均须经党委宣传统战部批准后,在指定地段悬挂。

    第二十七条  根据校园整体规划要求,校内室外宣传标牌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统一设置。校园主干道、主要建筑物和主广场等主要公共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性宣传标牌。

    对张贴、散发和悬挂反对我国国家制度、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宣传品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等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总务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

    第四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内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应在指定的地点作业,并负责施工地点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拦、挡板或修建临时围墙等安全防护设施;整齐堆放材料和机具,及时清除施工建筑废渣。师生员工及其他人员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施工工地以及设有危险、禁止出入标志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  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滁州市烟花爆竹限放规定,不得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禁止在公共场所出现举止不雅以及其他有悖文明礼仪的行为;禁止向楼下抛掷垃圾等废弃物。违反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抛掷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不得在教学、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各类活动。师生日常课外活动需在学校指定的区域举行;严禁在校园非运动场所开展踢球、溜冰等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在3个工作日前向学校宣传统战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五条  校内参加人员500人以上或校外参加人员100人以上的文体、招聘、展览等活动属于大型活动,需经主办单位主管领导或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向保卫处备案;属意识形态范畴的大型活动还应事先报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批。已批准通过的大型活动方案,需报学校办公室备案。根据学校党委或行政决定而举行的大型活动不需申请。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举办的各种活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或组织者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经批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经商户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严禁制售、出租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宣传品和音像制品等;严禁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严禁各种不文明、不健康和欺诈性的经营行为;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得在室外堆放物品、乱扔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三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摆摊设点。严禁各类流动商贩在校园开展经营活动。进入校园的废旧回收人员应到保卫处登记,实行定人、定时入校。

    第三十九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学生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团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五章  校园财物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各单位都是公共财物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共财物负安全管理责任,教职员工对本岗位配备或使用的公共财物负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健全公共财物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公共财物安全管理行为;落实公共财物安全管理责任人、管理人,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岗位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三条  加强公共财物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师生员工对故意损坏校园公共财物的行为有监督和举报义务,发现危害学校公共财物安全的人和事,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和破坏学校的建筑设施、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水电设施。严禁偷盗、挪用校园公共财物和设施。不得擅自拆迁、损毁公共场所的器材设施及安全指示标志;不得在公共设施上随意刻画、涂沫;不得攀折、损坏树木花草、打摘果实、踩踏草坪等。

    第四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校园公共财物的行为人,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所有的教室、会议室、体育场馆、报告厅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工作,由学校相关单位负责,一般不得出租、外借。如要出租、外借,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  校内所有的商业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总务处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商业用房一律不得从事歌舞、酒吧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严格禁止的商业活动。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维护校园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滁州城市职业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和执行。《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校园管理暂行规定(滁城院总〔2014〕20号)同时废止。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