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2022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23-04-03    信息来源:    点击数:
  • 各部门,教学院(部):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滁人社发〔202310号)文件要求,为做好学校2022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学校在岗工作人员(省、市管理干部另行安排)。

    二、考核内容

    教职工年度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突出政治表现、师德示范和依法管理,突出一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贡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等情况

    勤,是指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等情况

    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是指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三、考核等次和标准

    (一)等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标准。政治立场坚定,能够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依法依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工作积极主动,勇于创新,作风扎实,责任心强,工作绩效突出,可定为优秀等次;工作业绩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可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组织纪律观念差,不服从组织分配或无故旷工7天以上,当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等的,可定为不合格等次;其他定为合格等次。

    四、考核程序

    各部门、教学院(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被考核人认真撰写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表格正反面打印成一张纸)。

    (二)在核定的优秀指标限额内(现指标为初步测算结果,具体指标另行通知),各部门负责同志在听取群众和本人意见基础上,结合个人总结和平时工作表现,提出部门人员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各教学院(部)在听取群众和本人意见基础上,结合个人总结和平时工作表现,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提出部门人员考核等次初步意见;会前,应召开党总支(支部)会议,对考核对象政治表现先行把关。

    在确定拟推荐优秀人员名单时,还应充分考虑教职工在考核年度内受到的表彰情况(特别是优秀教师(团队)、优秀教育工作者)。

    各部门、教学院(部)在4月15日前完成相关考核工作,确定部门人员排序。

    (三)学校召开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各部门、教学院(部)教职工考核等次初步意见进行评议,拟定考核等次,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教职工考核等次。

    五、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拟定考核等次。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校级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教务处负责人以及3名教职工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

    六、有关事项

    (一)病假、事假、非学校外派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二)受警告、记过、组织处理或正在被立案调查人员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滁人社发〔2012299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三)根据《滁州城市职业学校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办法(修订)》(滁城院党〔2020〕65号)精神,师德考核结果作为专任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原则上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若在部门优秀指标限额空缺内未予推荐的,需在推荐意见中说明理由。

    (四)根据《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师发展标准(试行)》要求, 2022年度教师发展目标及计划完成较好的教师,应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若在部门优秀指标限额空缺内未予推荐的,需在推荐意见中说明理由。

    (五)为一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指标达标做出直接贡献的教职工(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在确定优秀人选时应优先考虑。若在部门优秀指标限额空缺内未予推荐的,需在推荐意见中说明理由。

    (六)专任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未取得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七)各教学院(部)中的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实施分类考核,指标单列,互不占用;专职辅导员、专职组织员、人事代理人员单独考核、指标单列。管理人员、专任教师考核由各教学院(部)自行组织实施,专职辅导员考核由学生处牵头组织实施,专职组织员和人事代理人员考核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均在核定的指标限额内,确定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党委、党总支专职组织员选配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规定,专职组织员考核优秀等次指标为2个。

    (八)在202311日后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仍在原工作岗位所在部门参加考核。

    (九)根据学校2022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为A等的部门、院(部),其负责人或部门副职(限1人),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优秀,部门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适当提高。

    (十)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

    1.受到通报批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全年病假(因公负伤除外)累计达到22个工作日以上或事假累计达到11个工作日以上;有旷工(课)行为;

    3.发生其他事故或教学事故;

    4.无特殊原因未完成本单位要求的年度工作量(含岗位职责和教师发展任务,下同);

    5.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1.不服从组织调配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

    2.履行职责能力弱,责任心一般,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3.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

    4.无特殊原因完成工作量少于本单位要求年度工作量的60%。

    5.存在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兼薪行为。

    6.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达到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达到5个工作日。

    7.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师德考核不合格。

    2.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3.无特殊原因完成工作量少于学校规定年度工作量的50%。

    4.责任心缺失,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作风差。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6.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达到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达到10个工作日。

    8.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教学院(部)要认真落实此次考核工作要求,抓紧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圆满完成。

    (二)要严格执行考核方案规定,不得突破考核优秀比例人数限额和要求评优,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

                 20233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