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部门制度 >> 正文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1-03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工作,参照《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2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杂费是学校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杂费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在校全日制高职(高专)学生。

第四条 学生减免学杂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处和各系负责减免学杂费的相关工作,同时接受学校财务处、纪委监察室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等级

第六条 减免学杂费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减免学杂费学生数量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的4‰以内,获得全额减免学杂费和半额减免学杂费的学生人数分别控制在全校学生人数的2‰以内。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

(一)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农村建档立卡户、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低保户,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者;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学杂费的学生。

第八条减免学杂费的标准分全额减免学杂费和半额减免学杂费两个等级。

第九条各等级减免的具体条件: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全额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可申请全额减免学杂费;

(二)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半额减免学杂费。

第三章 减免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减免学杂费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当学年的学杂费减免。

第十一条减免学杂费办理程序和办法:

(一)学生处通知

学生处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份发布学生减免学杂费工作通知。

(二)学生申请

学生本人提交《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表》、《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各系。

(三)系初审

辅导员(班主任)对申请学生材料进行核实。各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减免学杂费的学生进行初审,对通过审议的名单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复审与公布

学生处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并对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审查不予通过。学生处对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对审议通过的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减免学杂费:

(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且尚处于处分期内的;

(二)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

保留入学资格时间);

(三)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四)其他不适合减免学杂费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具备申请减免学杂费的资格。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各系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本学年减免学杂费的申请程序,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获得减免学杂费资格后减免款项将直接抵冲学生应缴纳的学杂费。

第十五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中止、取消其减免学杂费资格,并责令补齐已减免学杂费:

(一)无故未按规定缴清应缴学杂费的余额;

(二)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三)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四)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学生处和各系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杂费减免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申请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证明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杂费减免资格,责令补齐已减免学杂费,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生处根据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校内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核流程,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学生处和各系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2: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杂费减免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