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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10-28    来源:    浏览次数:

为激励普通高校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出资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认真做好我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评审细则。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简朴;

5. 学习成绩优秀,评审学年度综合测评和智育成绩在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排名均位于前10%。评审学年度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较多者优先。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原则上以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等额评审,按比例分配到各系。

三、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1.评审工作在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各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书记具体负责。

2.各系要广泛宣传,严格评审条件和工作程序。在学生个人申报、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由系分管领导在限额内根据评选条件预审后,提交系部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名单,初步人选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各系将初步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评审,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审定结果报省教育厅。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1.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细则》(滁城院学[2016]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