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部门制度 >> 正文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心理预警及危机干预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11-14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局控发[2016]77号)及安徽省《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实施意见》(皖卫疾控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损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总务(保卫)处、各系党总支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大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的学生骨干组成。

办公室职责是: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多渠道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咨询工作,组织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人员参加危机干预技巧和方法学习、培训,聘请专家开展讲座,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做好预防教育、早期预警、危机干预、后期跟踪等工作。

3.各系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系全体学生工作人员,尤其是辅导员、班主任应积极协助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系部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的培训及指导,充分发挥他们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朋辈心理辅导作用。

三、干预对象

1.心理危机干预对象是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发现以及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有危机倾向的学生。

2.对于存在以下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关注。

(1)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性危机、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2)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有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病的学生。

(3)既往有自杀未遂史的学生。

(4)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5)学习压力过大、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6)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8)性格有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等突出缺陷的学生。

(9)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0)因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1)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

(12)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学生。

尤其要关注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应成为重点干预的对象。

3.对近期发出以下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图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离别话语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容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四、预防教育

1.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学院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心理讲座、心理剧表演、心理知识竞赛等途径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

2.各系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通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系部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

五、早期预警

1.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干预,信息通畅,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2.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班主任或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3.建立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院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级同学的心理状况至少一周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

(2)班主任或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应定时向辅导员了解全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系部应每月填写一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报表》交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3)如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系部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及时向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4.建立医务人员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医务室应将有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5.建立师生员工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党员、校团委学生会干部、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心理健康社团成员一旦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给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6.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录入制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将全院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7.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普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系部。

六、危机干预

1.对已经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档案》的学生名单,学院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2.建立支持体系。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诚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3.建立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有关医院接受药物及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者,必须立即通知家长将其送往专业机构治疗。

4.建立监护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系部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系部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系部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对有严重心理危机者,系部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系部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系部应立即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七、跟踪管理

1.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以外,还应向所在系部出具学校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2.学生复学以后,系部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其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生心理健康月报表》中向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3.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根据系部提供的情况,以个别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系部。

八、其他事项

1.本办法由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