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部门制度 >> 正文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8-24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

会议精神,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推进我院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滁州城市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辅导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学生、系评议与职能部门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平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由学生处牵头,会同组织人事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科研处、财务处、总务(保卫)处、纪检监察室、团委等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系成立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系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考核以学年为单位,一般在9月份之前完成。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辅导员考核以辅导员工作职责为依据,着重

考核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工作实绩。工作实绩主要是指在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第四章 考核方式与评分标准

第七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采用个人自评、学生评议、系

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个人自评:辅导员本人按照考核内容、要求对

照辅导员工作职责,对自己本学年工作及成效作出总结,形成个人述职报告,并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二)学生评议:由学生处组织被考核辅导员所带班

级的学生采用无记名方式对辅导员进行测评(辅导员回避),填写《滁州城市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表(学生用)》(见附件1)。其中参评学生不少于所带学生数的30%,取测评分的平均得分。

(三)系考核:由系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依据考核内

容和考核原则,结合辅导员述职情况和实际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考核并填写《滁州城市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表(系部用)》(见附件2)。

(四)相关职能部门考核:学生处组织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辅导员进行考核并填写《滁州城市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表(职能部门用)》(见附件3)。取各职能部门测评分的平均得分。

第八条 学生评议、系和学院职能部门考核三者采用

百分制,并按照2:6:2的比例,进行权重累加形成基本分。学生处根据辅导员工作表现,采取单项加减分的方法形成附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基本分和附加分相加形成考核总得分。

第九条 考核得分=学生评议得分×20%+系考核得分×60%+职能部门考核得分×20%+附加分。

(一)有下列业绩者,分别给予加分:

1.辅导员本学年度在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方面的论文、

著作、教材、科研、政策建议、调研报告、工作案例等成果:

(1)论文

1)在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期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

分别加10分、6分、3分和1分;

2)在国家级、省级报纸上每发表一篇论文,分别加4分、2分;

论文被转载者按最高级别一次加分,不累加(下同);

(2)著作

由正规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一类、二类出版社每部分别加6分、3分,编著(撰写内容在2万字以上)每部加1分;

(3)教材

编写国家级、省级规划教材且编写内容在2万字以上的,主编加4分;其他参编人员加2分;

(4)科研

1)立项:获国家、省(部)、市(厅、校级)科研立项的(以结题为准),主持每项分别加4分、2分、1分、0.5分;

2)成果:科研成果获国家、省(部)、市(厅、校级)奖励者,主持每篇分别加4分、2分、1分;

(5)政策建议、调研报告、工作案例被国家、省级、校(市)等单位采纳或获奖的,分别加4分、2分、1分;

以上论文、政策建议、调研报告、工作案例等,滁州城市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人,若是合作完成的,按署名分摊记分,二人合作的,按3:1分摊;三人以上合作的,按第一作者:其余作者总和=5:5分摊,第一作者以外的其余作者分数均摊。

2.在全国、省级、校级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上获得一、二、三等名次的(国家级加5分、4分、3分;省级加4分、3分、2分;校级加2分、1分、0.5分)。

3.网络文章、“微”作品等在教育部举办的全国高校

网络宣传思想教育活动中获奖或被各官方媒体转载,有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分。

4.所带学生人数每超过规定人数10%的,加0.5分。

5.在重大、突发、紧急事件中挺身而出,措施得当,

为避免或挽回学校损失作出重要贡献的,每次加1-3分。

(二)有下列情况的,分别予以减分:

1.辅导员应每学期组织主题班会不少于4次;与每位

学生谈心不少于1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记录不规范的,减1-3分。

2.值班时间内、毕业生离校等关键时期出现脱岗、空

岗现象的,减1-3分。

3.所带的学生中发生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后不能及时

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不积极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减2-5分。

4.所带的学生中违反《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超过3%的减1-3分(以学院下达的处分决定书为准);如学生中有违纪行为,但隐瞒不报,被学校查处的,每次减3分。

5.应参加而不参加辅导员工作例会以及学院举行的各

类活动的,减1-3分。

6.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心理健康教育、奖助学金评

定、评先评优等方面材料上交不及时、不完整、不合要求,材料出错率超过所报学生3%的,减1-3分。

7.在学生资助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认真,影响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减1-3分。

8.所带学生在宿舍中存放、使用违章电器或者其他违

禁物品的给予减分,每件次减0.5分。

9.每周进学生宿舍次数不得少于2次,每少一次减

0.5分。

10.对学生反映的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导致学生向上级

管理部门或新闻媒体反映的,酌情减1-3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20%者为“优秀”等次;得分排名在后10%,且得分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等次;其余均为“合格”等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

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在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现象,

弄虚作假,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3.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4.学生测评分在60分以下的;

5.本学年内受到处分的。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晋级、奖惩

等挂钩。

第十二条 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学院推荐参加上一级

的“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十三条 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辅导员考核工作办公室申请复议。辅导员考核工作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员本人书面反馈复议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滁州城市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表(学生用).doc

附件2:滁州城市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表(系部用).doc

附件3:滁州城市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表(职能部门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