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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9-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育人为本的教育原则,根据《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受处分后经考核知错就改,且各方面表现好、有明显进步的学生,可予以解除纪律处分。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提交及办理时间。

1.受处分期满,学生即可向系提出书面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2.学院每年4月中旬、10月中旬集中受理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的申请。

第二条 申请解除处分条件。

1.对所犯过错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

2.在考察期内,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能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3.民主评议时,所在班级有2/3以上学生同意解除其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1.学生受处分的时间至毕业前未满者。

2.受到两次以上处分(含处分已经被解除后再次受处分)者。

3.因触犯法律,虽未予起诉,但受到校纪处分者。

4.已申请解除处分,但在报批过程中又出现违纪现象者。

第四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符合处分解除条件的学生,自处分期结束起,可以向其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申请表》《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说明解除处分的理由和所具备的条件。表格交辅导员(班主任)。

2.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日常表现及考核档案,组织班级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系部。

3.系部组织进行复查,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4.学生处根据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复查、复议。

5.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由学生处依据实情、本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是否解除其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由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或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解除其处分。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后,即可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