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四、背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参与或利用网络从事黄赌毒,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非法宗教等活动;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七、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八、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有粗俗、不健康的语言和不文明的仪表举止,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一、 遇到突发事件,或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或不顾学生安危,自行逃离;
十二、 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三、 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篡改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十四、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等,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十五、 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观点,恶意低毁他人;
十六、 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十七、 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八、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九、 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二十、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来源:滁州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