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 正文
  •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09 阅读:次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引导教职工围绕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等提供依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是指学校按照规定的权限、标准和程序,对教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主要对政治素质、法治观念及素养、依法管理和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年度考核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进行分类考核,将师德师风作为年度考核评价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年度考核对象为学校聘用的教职工(含人事代理、编外自聘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科级及以上干部年度考核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达到半年;

       (二)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不含12月到龄人员);

       (三)经学校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表现。

    (一)德。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情况;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适应技能型高水平大学(以下简称高水大)建设要求履职尽责的政治能力、法治观念及意识、依法管理能力和专业素养,重点了解政策水平、履职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敢于担当、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等情况。

    (五)廉。全面考核遵守廉洁规定的情况,重点了解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七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根据所聘岗位类别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考核内容包括所聘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

    (一)教学科研岗位:侧重考核师德表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专业发展等方面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作情况。

    (二)管理岗位:侧重考核日常出勤、政策水平、法治意识、依法管理和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三)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侧重考核日常出勤、服务教学科研的态度、业务技术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四)工勤岗位:侧重考核日常出勤、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一)教师(思政课教师、专职辅导员单独考核)

    定量考核得分=教师发展任务考核(占70%)+院部领导考核(占20%)+突出贡献加分(占10%)。

    教师发展任务完成率在100%及以下的按完成率×65计分、完成率超过100%的按超额完成率×10得分(最高计5分)+65分;院部领导考核得分由党政联席(扩大到系(教研室)负责人)会议集体测评投票决定,其中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测评占分值的30%、党政副职占20%、系(教研室)负责人(只测评本系或教研室教师)占40%、其他人员占10%。测评表评议意见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别按100、80、60、0分加权计分,每份评议票中评议为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50%。

    突出贡献加分包括:直接为高水大建设未达标指标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个人平分)的加10分、已达标指标做出贡献的加5分;获得综合表彰奖励(不含教科研项目)的按省部级10分、市厅级5分、市直部门3分、校级2分,单项不予计分。

    (二)管理人员(含工勤人员、实验教辅人员)

    考核得分=岗位职责完成率考核(占50%)+院部(部门)互评(占20%)+本单位测评(占20%)+突出贡献(占10%)

    对照岗位职责分工完成率在80%以上确定合格得40分(教师身份的需同时完成教师发展任务;岗位职责分工完成率或教师发展任务未完成的,按未完成项目的完成率×40得分),岗位职责完成率100%加10分;院部(部门)互评为院部(部门)对被考核的部门(院部)管理人员进行测评,测评表评议意见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分别按100、80、60、0分加权计分,每份评议票中评议为优秀等次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50%(院部实验系列人员不参加互评,该项分值权重加在本单位测评);本单位测评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集体测评(计分方式同上),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占50%计分。

    突出贡献得分为直接为高水大建设未达标指标做出贡献的部门集体加5分(由参与管理人员共同分配)、已达标指标做出贡献的加2分;获得综合表彰奖励(不含教科研项目)的按省部级10分、市厅级5分、市直部门3分、校级2分、单项不予计分。

    思政课教师、专职辅导员分别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处组织专项考核,专职组织员、人事代理人员由组织人事处组织专项考核,考核等次建议报学校领导小组。

    县级及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组织考核,不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范围。

    科级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标准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考核优秀等次的总名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学校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予以分配:首先核定各教学院部优秀指标(指标计算采取四舍五入,滚动计算),其中中级及以下人员优秀指标不得少于该层次人员总数的15%。管理人员与教师可根据人数比例单独核定优秀指标。管理人员也可以教师身份参与考核,管理人员优秀指标相应减少。优秀等次候选人考核得分须等于或高于本部门参加考核人员考核得分平均分。其次将各职能部门核定的优秀指标总额的一半作为固定指标,根据各部门人数比例予以再分配(指标计算采取四舍五入,滚动计算;本部门考核得分排名第一人员才能使用固定指标),剩余指标为竞争指标。同类人员全校竞争指标,按考核得分高低在竞争指标限额内确定为优秀等次人选。各部门固定指标和竞争指标之和不超过被考核对象的30%。

    思政课教师、专职辅导员、专职组织员优秀名额按照当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学校核定的比例单列。人事代理人员优秀名额参照当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学校核定的比例单列。

    第十条 考核等次基本标准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管理,法治意识强,业务熟练,工作勤奋,与时俱进,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法治意识,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悉,能够按时完成岗位任务。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

    (三)基本合格: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岗位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

    (四)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受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

    (二)病假(因公负伤除外)累计达30以上或事假累计达15以上;有旷工(课)行为。

    (三)发生其他事故或教学事故。

    (四)未完成本单位要求的年度工作量(含岗位职责和教师发展任务,下同)。

    (五)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一)不服从组织调配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

    (二)履行职责能力弱,责任心一般,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三)发生严重及以上教学事故。

    (四)完成工作量少于本单位要求年度工作量的60%。

    (五)存在未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达到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达到5个工作日或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0次。

    (七)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师德考核不合格。

    (二)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三)完成工作量少于学校规定年度工作量的50%。

    (四)责任心缺失,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作风差。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六)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达到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达到10个工作日。

    (八)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处、纪委办、教务处、科技处、工会等单位负责人和2名教代会代表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考核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制订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

    (三)审定考核等次。

    (四)受理教职工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 院部成立考核小组、部门成立考核专班,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院部党政负责人、教代会代表、工会分会主席、基层纪委委员、教师党支部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考核专班由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专班)根据学校考核办法制定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传达文件。在实施考核前,各单位要传达有关年度考核的文件和政策,明确考核的意义和方法,强化对考核工作的认识。

    (二)个人总结。教职工(包括在编和人事代理等所有人员,下同)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填写《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向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专班)提交突出贡献加分申请。

    (三)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表彰奖励加分申请,教务处负责审核高水大建设加分申请。

    (四)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院部部门互评,并向各单位反馈测评得分;各单位组织对考核对象自评。

    (五)考核小组(专班)汇总计算本单位被考核职工考核得分并排名,报考核办公室审核。考核办公室初步确定全校固定指标、竞争指标优秀人选以及人事代理等优秀人选,并反馈各单位。各单位在听取群众和所在支部、科室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日常考勤及工作状态、年度工作总结等写出评语,拟定考核等次并公示5个工作日。

    (六)考核小组将初步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考核单位应对其进行组织谈话。

    (七)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结果评定,各单位汇总本单位考核初步结果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核。

    (八)学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各单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由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九)考核登记表存入教职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工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条 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在职务晋升、岗位晋级、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

    (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和薪级工资的任职年限;

    (三)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发放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或当年不合格的列为待聘人员,待聘人员原则上安排至校内后勤服务单位顶岗工作,停发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奖金,半年期限,考核合格后,分配新岗位。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首次就业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作为聘岗、定级的依据。非首次就业人员,本年度工作时间达到半年的,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不满半年的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工作时间以订立合同且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计算。

    第二十五条 经学校同意选派、挂职、到其他单位借用的人员,在挂职、借用期间由其所在的挂职、借用单位提供工作表现鉴定,学校进行考核和确定等次(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编制在学校的原卫校附属医院人员年度考核,由工作关系所在单位提供考核等次建议,学校最终确定考核等次,优秀指标按市人社局给学校核定的比例单列。

    第二十六条 当年校内调任、转任人员,由所在部门综合其在原部门工作表现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条 单位公派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由学校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专项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相关文件或合同中对考核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考核小组要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审核把关,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部门、教学院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部门、教学院部管理人员按1-2人、教师按10%比例抽查。若出现审核不严情形,该部门考核专班、院部考核小组成员均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有明确不同意见的除外),取消审核不严涉及的相关人员优秀等次,且不再补充,多余名额由领导小组调剂至其他部门、院部使用。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