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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13 阅读:次 字体:【
  •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指的信访举报工作,是指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职权受理的对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依纪依规受理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二、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和法纪条规为准则;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分类处置;

    (三)维护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三、信访举报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对学院领导干部及教职工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院领导干部及教职工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

    的来信来访。

    (三)对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来信来访,对行政作为中存在问题和不良现象的检举、控告。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院领导转、交办的有关信访件。

    四、信访举报件的处理方式

    (一)上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属于上级纪检部门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件,呈报上级纪检部门办理。

    (二)交办。属于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反映问题,采取发函方式,要求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

    (三)自办。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范围,由院纪委按照市纪委对信访反映问题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的处置方式进行办理。

    五、信访举报件的处理步骤

    (一)阅信。判断反映的问题是否属于信访举报受理范围,以及了解反映主要问题、问题类型、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等。对不属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应由其它部门受理的问题,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登记。信访工作专职人员负责将确定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进行编号、登记。主要登记以下内容:反映人基本情况、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反映问题类型、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办理。信访工作专职人员负责摘录登记,填写《来信来访拟办单》,提出拟办意见,经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签字后呈送院纪委书记阅处,重要的信访件要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示。

    (四)回复。信访件调查处理后,及时向举报人回复信访件处理情况,并征求意见。

    (五)归档。信访件办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按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要求和学院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严禁将信访件及相关材料泄露或遗失。

    六、几种特殊信件的处理

    1.匿名信。对于匿名信访件要区别对待:没有明确线索和具体事实的一般暂不办理;对于有明确线索、所举报问题轻微、尚不构成违纪的信访件,可摘抄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或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对所举报的问题在15日内作出书面说明,或约请被举报人当面核实或诫勉谈话;对于反映的情节比较清楚的重要问题,应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2.署名信。在办结后应及时将信访承办情况和结果以口头或书面等适当方式告知反映人,听取其意见,并注意保护反映人的检控、申诉权利。

    3.重复信。对内容相同的信访件,不作重复登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和已受理的内容相同的信访件,要分别编号登记,但可一并处理。对于第一次信访件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重复信访件,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不能改变处理结论的,要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工作;处理有遗留问题的,要继续办理,再予以答复。

    4.联名信。要及时核实联名信所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

    5.反映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信访件的处理。要急信急办,优先处理。对于信访举报问题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要情况,以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要注意及时综合分析,以专报或其它方式,报送学院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七、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纪检监察信访领导责任制。院纪委书记负领导责任,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和交办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强化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二)严格落实信访举报件处置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每月向市纪委信访室报送转办、自办信访件情况统计表,每半年向市纪委信访室报送一次学院受理的涉及科级干部信访举报件处置情况。收到反映学院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件,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阅后(涉及本人的除外),将原件附函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市纪委信访室。

    (三)严格执行纪检监察信访保密规定。处理信访事项必须严格规范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暴露信访人身份。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四)实行回避制度。信访工作人员与被反映对象有亲属关系、本人或近亲属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八、本细则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