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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4 阅读:次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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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受上级纪委和院党委双重领导。院纪委会议是学院党代会闭会期间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讨论研究学院纪律检查工作重要事项。

    第三条  院纪委会议事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院纪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紧急审议事项,可随时召开。参会人员为学院全体纪委委员,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涉及议题的相关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院纪委书记确定。

    第五条  院纪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案件审理、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纪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六条  院纪委会由院纪委书记主持。纪委书记按照第八条规定的范围确定会议议题,会议不讨论临时动议事项。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是院纪委的办事机构,负责院纪委会议的会务工作。

    (一)做好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负责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院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

    实施。明确由学院相关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检查工作。

     

    第三章  审议与决定

    第八条  院纪委会主要审议以下重要事项:

    (一)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院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五)有关重要案件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

    (六)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意见;

    (七)对监察对象行政处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的处理意见;

    (八)学院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院纪委提交院党代会、党委会的工作报告;

    (十)院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一)上级纪委或院党委交办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院纪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院纪委委员对讨论的事项或案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条  院纪委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会议研究违纪案件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收回。 

    第十一条  院纪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纪委会所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院纪委会议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院纪委会议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中有关改进会风的要求,认真参会,切实履行纪委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