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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运用监督执纪 “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05 阅读:次 字体:【
  •  滁城院党〔2017〕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坚持以上率下,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市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暂行办法》(滁发﹝2017﹞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院党委、党总支负主体责任;院纪委负监督责任,协助院党委抓好本办法实施工作。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的主体:学院党委书记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各基层党总支书记。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的对象:全院各级领导干部及全体党员。

    院党委书记重点抓好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谈话工作。

    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重点抓好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谈话工作。

    各党总支书记重点抓好党总支内党员干部的谈话工作。

    第二章  运用情形和方式

    第六条  对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形是:

    (一)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虽然无违纪事实,但是需要提醒、批评的;

    (二)虽然未发现违纪事实,或者反映的问题难以查证,但是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的;

    (三)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涉及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需要提醒、批评的;

    (四)有违纪事实,但是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或者由“第二种形态”转化,可免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

    (五)有问责情形,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

    (六)综合考核考评结果较差,以及巡视巡察、考核考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需要提醒、批评的;

    (七)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七条  对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方式是: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解、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

    第三章  实施和保障

    第八条  谈话的类型及方式

    (一)“咬耳扯袖”谈话

    1.谈话方式:通常采取“一对一”的方式(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除外)进行谈话,无须组织审批、无需专人记录。

    2.谈话性质:党员领导干部根据本人掌握的情况,对同级或下属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苗头性、倾向性的轻微问题或反映,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的咬耳扯袖、提醒规劝、谈心谈话。

    3.谈话程序:无需审批,直接开展谈话。

    4.结果运用:党委班子成员及时将谈话情况记录到《党委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记实手册》;党总支班子成员及时将谈话情况记录到《党组织生活记录本》。

    (二)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

    1.谈话方式:谈话人不少于两人,分为主谈领导、陪同领导,并由专人记录。

    2.谈话性质:党组织基于问题线索,对党员干部开展正式批评教育。

    3.谈话程序:谈话前,拟定谈话方案,上报院纪委,由院纪委报院党委书记审批;谈话时,填写《谈话登记表》,被谈话人签字确认谈话记录;谈话后15日内,被谈话人应作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谈话后1个月内,被谈话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谈话后2个月内,承办部门应跟踪回访。

    4.结果运用:谈话人及时将谈话情况记录到《党委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记实手册》,相关谈话资料原件存入被谈话人《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实施程序

    (一)由承办部门督促实施对象所在党总支、支部制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方案,明确召开时间、人员、主要内容等事宜。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报请参会的院纪委、组织人事处负责同志同意后实施。

    (二)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实施对象应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深入开展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院党委、总支、支部班子成员应当帮助实施对象分析问题的性质、产生的根源,严肃开展批评。到会指导的院纪委、组织人事处负责同志应当通报相关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三)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后15日内,实施对象所在党委、党总支或支部应将会议情况报告、会议方案、会议记录、个人发言提纲、实施对象作出的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整改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由所在总支、支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经到会指导的院纪委、组织人事处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送院纪委和组织人事处。

    第十条  规范记实:院党委应当把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贯穿于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制度,建立完善台账资料,按照上级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学院党委、党总支指定专人认真填报《谈话情况统计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于每月24日前报送至院纪委纪检监察室; 学院党委指定专人每月梳理汇总《党委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记实手册》各类型纪实谈话的人次,院纪委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市纪委。

    第十一条  对学院非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滁州城市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