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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3 阅读:次 字体:【
  • 各分工会:

    为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收、管、用行为,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21]41)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附后)。

    请各分工会遵照执行。

     

    工 会

    20211221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原则:

    1、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2、严格控制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3、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条 工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关规定从会员工资中提取其工资额的5,作为会员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学校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并安排在年度预算中。

    3、行政补助。学校给予工会的其他补助款项。

    4、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宣传活动、会员活动等所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注重精神鼓励,适当发放物质奖励。教育培训奖励每年不超过两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学员不得超过参加培训总人数的10%,奖金(奖品)人均不超过300元。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市财政和学院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工会举办职工运动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金(奖品)标准: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等次依次递减。不设置奖项的趣味性文体活动等,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限一次。

    工会举办文体活动,一般不统一购置服装。特殊情况下,如有统一着装要求的集体项目,经学校领导同意,按省文件执行,可按照人均不超过600元的标准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每人每年限购一次。经选拔参加上级大型职工文体活动的,可按照活动主办单位的要求适当提高购置标准,最高不超过人均1000元。

    工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原则上不统一安排食宿;确因活动需要统一安排食宿的,给参与活动的工会会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每人40元,不以现金发放餐费。经校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参赛选手可按照本单位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工会可为参加人员 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聘请临场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元。本单位的本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非工作时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工会开展宣传活动,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工会开展知识竞赛、宣讲、演讲等比赛的,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比赛标准。

    (四)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2000元。慰问品采购可优先购买国家规定的消费帮扶产品。工会结合实际发放实物或指定商家的提货券。

    工会会员每年过生日,发放300元的生日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男女双方均可享受。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一年只能慰问一次。

    工会会员去世,给予其家属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以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或向会员发放电影(演出、比赛)兑换券、当地公园年票。兑换券和年票发放应实名签收,实际结算金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应在本省或长三角地区范围内,并在当日返回。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不可开支景区导游费、补贴费等。

    会员活动支出先从学校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足额提取拨缴的工会经费的留成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向行政申请补助,同时做好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凡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人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原则上为享受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福利。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第五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工会组织开展上述活动,可对优胜者进行奖励。一等奖人均不超过10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由学校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费用由行政承担。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三)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根据皖工发【20167号《关于宣传贯彻和实施<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意见》,本校每月向女职工发放价值80元的卫生用品。

    困难职工帮扶支出。建立和完善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按照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帮扶救助。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工会可对在高温、寒冷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工作的一线职工进行慰问,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污用品及食品等,标准由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七条 业务支出包括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由省级工会制定标准的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经本单位党政认可,工会每两年可评选 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不得超过工会会员总数的10%,奖金(奖品)不超过人均500元。

    第八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九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工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准确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需详细说明调整原因、预算资金来源等,须经院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工会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工会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工会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按照全国总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单位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工会经费开支项目只准在工会经费账户内列支,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工会在执行过程中不得突破,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由本级工会委员会集体研究明确发放 标准。

    (二)工会举办活动要有通知、具体方案和签到表,因活动所产生的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如实详细填写品名、 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附具体购物清单。

    (三)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劵、入场劵等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 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工会举办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活动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参加单位不可另行奖励

    (四)规范劳模、职工的疗休养和春游秋游活动,严禁借机利用工会经费组织职工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五)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工会在采购 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活动,集中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标准以下的,选择合适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会大额支出按学校招标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款项定期报财务处审核做账,接受院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工代会和上级工会报告,主动接受监督并每年公示一次。

    第十七条 工会要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补助资金列入工会年初预算。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申请,并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不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学校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职工疗休养、职工教育、劳动保护等服务职工的经费,属学校行政的福利费、商品和服务等支出范围,受学校行政方面委托,工会可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经费由学校行政负担。

    第十九条 经费支出报销时间:当年发生的业务原则上在当年履行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未载明的条款,按省总工会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滁城院工〔201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112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