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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3 阅读:次 字体:【
  • 关于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

     

    各分工会及全体女职工:

    为了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利益,提高广大在职女职工抵御特殊疾病风险的能力,全国总工会创办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推出了《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根据省、市总工会的部署和要求,经学院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在纪念第110个三八国际妇女节之际,组织我院女职工参加安徽省总工会职工保险互助会推出的《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送上学院对女职工的关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加对象

    全院年龄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单位工作的在职女职工(学院在编和正式合同聘用的在职女职工),退休人员不能参加。

    二、  办理办法

    1、在职女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费标准为每人36元,互助期为两年,由学院工会为参加本次活动的女职工统一缴纳。

    2、各分工会要向女职工广泛宣传此项保障计划,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以分工会为单位,按附件1、《滁州城市职业学院2020年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参加人员信息登记表》要求,准确、详实填写每位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并于316日(下周一)下午下班前,将纸质表格(分工会主席签名)送院工会谭苏林老师处,电子文档发至:349840353@qq.com

    三、  本计划特殊疾病病种(8种)

    1、原发性子宫颈癌;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4、绒毛膜癌;5、原发性乳腺癌;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8、原发性卵巢癌。

    四、本计划相关规定

    1、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2、在互助保障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3、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10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患者住院治疗,可以领取2000元康复休养互助金;并在住院期间(6个月内),根据住院时间领取一定生活补助金。职工参加该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2年。

    4、在参加本计划前已患上述8类疾病一种或多种者,参保后将不再能享受该病种待遇、保障(详细说明及理赔手续请参看《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说明》或工会网页相关内容,并以其为准)。

    附件1、滁州城市职业学院2020年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参加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件2、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宣传提纲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0年3月11

     

    附件1

    滁州城市职业学院2020年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参加人员信息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备注

     

     

     

     

     

     

     

     

     

     

     

     

     

     

     

     

     

     

     

     

     

     

     

     

     

     

     

     

     

     

     

     

     

     

     

     

     

     

     

     

     

     

     

     

     

     

     

     

     

     

     

     

     

     

     

     

     

     

     

     

     

     

     

     

     

     

     

     

     

     

     

     

     

     

     

     

     

     

     

     

     

     

     

     

     

     

     

     

     

     

     

     

     

     

     

     

     

     

     

     

     

     

     

     

     

     

     

     

    附件2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宣传提纲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患上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受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在职女职工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这是一项依托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下同)向当地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代办处集体申请参加。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办事处在当地的代办处申请参加互助保障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一、保障期限

    职工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

    二、特殊疾病种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三、互助费交纳标准

    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且同一单位职工参加份数应一致。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下款90天期限的限制。

    四、互助金的确定

    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有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者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每份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上述8类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3、患有上述8类疾病任何一种或多种并首次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五、互助金的申领

    会员本人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患病情况):

    1、互助保障计划书(正本)、会员名单;

    2、互助金申请书(单位工会盖章);

    3、会员所在单位出具患病情况证明(单位工会盖章);

        4、会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会员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如院纪律、手术纪律、出院纪律、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等医学资料(均需医院盖章);

    7、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所需的其它材料。

    六、互助金索赔期限

    重大疾病类:会员发生患有保障计划所列明疾病,会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患病之日起,超过十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患病原因,或报案后两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七、互助金给付期限

    办事处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给付申请材料后七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作出互助金给付或拒付的通知。